财务监察制度(6篇)

时间:2024-09-04 来源:

财务监察制度篇1

一、涉案财物清理情况

我院认真贯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某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工作要求,严格遵照关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规范开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完成了涉案财物管理的信息化升级、保管场所设置,完善了相应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全部涉案财物进行流转、处置。截至2022年,我院无积压和未依法处理的涉案财物。

二、涉案财物管理及清查举措

一是职责分工明确,多部门专人专职进行管理。我院办公室、综合业务部、各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进行日常管理,根据上级要求联合进行专项清查。一是由综合业务部员额检察官牵头涉案财物专项清查工作,对历年来办案部门、计财部门涉及的案款、物品进出口实现全流程监控以及督促;二是坚持每月末定期盘查机制,督促办案部门、财务部门及时依法依规处置涉案款物,并通过对涉案款物处置环节进行专项流程监控,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在涉案款物问题上的程序规范意识;三是坚持对各类案件涉案款物情况实时监控并在统一业务系统内进行入库、出库核对备查,保证账实一致,持续保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零积压”。

二是建设并规范使用专门的涉案物品保管区。该区域总面积xx平方米,保管区正式启用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物联与监控系统,与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连结,实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通过配备专属二维码、扫码枪扫描及绑定RFID卡,实时显示各类案件涉案财物在库状态,同时启用专门的监控安防设备确保涉案财物保管区的安全。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我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并完善了《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出入库管理制度》、《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制度》、《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流程》、《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接收审查规定》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的职权和责任。相关制度均已上墙,让业务部门、计财部门和综合部门干警熟悉掌握并灵活运用涉案财物处置流程,实现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之间的填录对接,不断加强办案人员办案水平和工作责任心。

四是广泛接受外界监督。我院在定期召开的加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座谈会上,向区政法委、律师代表们介绍我院在查封扣押冻结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工作情况、数据和主要举措,得到与会领导和律师代表的一致好评。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部分重点案件的案款扣押情况开展监督活动,让涉案财物处置过程更加公正透明。

三、存在的问题

“3+1”涉案财物信息集中管理系统上线以来,我院在该平台上严格审查侦查机关在平台推送的案件,认真核对案件信息及扣押财物与法律文书,凡是不符合移送规范要求的案件,均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正重报。2019年系统升级后,原有的操作界面易黑屏、要求重新登陆间隔时间短、容易卡死崩坏等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点击案件绑定、移送时仍不时卡顿、锁屏,对使用同一流程进行处置的案件没有设置批处理功能,建议下一步通过提升系统配置、优化系统功能予以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注重贯彻落实,持续实现涉案财物零积压。我院将持续保持既有涉案财物运行制度的落实,对所有涉案案款、物品均遵循“案件受理应入库尽入库、案件流转及时出库”的原则,按照上级要求,办案部门、综合业务部、办公室严格按照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对涉案财物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通过按月按季度及时清理,保障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的涉案财物工作中,没有应当处理而未处理的涉案财物,让零积压成为常态。

财务监察制度篇2

摘要: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把利剑。健全、独立、权威的受理审核机构是确保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发挥实效的保障,但我国现有受理审核机构设置上的缺陷制约了该制度功效的发挥。本文在对我国现有机构设置方案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汲取了美、韩两国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机构设置上积累的经验,建议我国应当在整合各反腐败机构职能的前提下,在人大常委会下设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并将其作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受理机构;审核机构

中图分类号:D6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001-0007

收稿日期:2015-03-10

作者简介:张国伟(1990—),男,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王荣科(1951—),男,重庆人,安徽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一套完整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包括:申报法律法规、申报主体、申报客体、申报内容、申报方式、申报受理审核机构、申报责任和申报公示。而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具体由哪个职能部门负责则是至为重要的环节,因为该制度的具体实施、作用的发挥、申报过程的监督等都有赖于受理审核机构的具体落实和保障。机构选择得适当与否关系到整个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效果,适当的机构选择将是财产申报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反之,将会导致整套制度形同虚设。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受理审核

机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2010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此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与审核职能是分离的,但这种受理与审核职能分离型的机构设置在实践中并未取得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的理想效果。事实上,这种职能分离型设计与多元化的监管格局反而制约和降低了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

(一)受理机构设置不当

自我国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来,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多为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在我国,组织部门是党的干部管理机构,人事部门是政府的干部管理机构。但组织人事部门毕竟不是独立的专职于行政监督的部门,而是政府的内设机构,要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这样的机构设置使得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机构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不仅随意性较大,独立性也无从谈起。

(二)审核规定不严

从审查规定来看,我国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审核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关规定在对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审查方面只做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可以核查和有条件核查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势必难以发挥实效,往往是只申报不审查。从审查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审核机构多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而这两个机构都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机构的职能来看,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审核机构,审查申报的真实性有限。而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责任的规定则直接导致了核查职权分散,监察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的困境。

就目前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而言,我国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受理审核机构来具体负责公务员财产申报事宜。当前,申报的基本流程是由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申报人的财产申报事宜,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而具有监察检查职能的纪检监察机关只是对财产申报的真实情况做有条件的审查,加之财产申报情况并不向社会公开,因而财产申报是否属实便不得而知,实践中也就难免流于形式。

二、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建设

若干方案分析

公务员财产申报涉及的利益面广,机构职责特殊,使得选择机构时对权威性和独立性的要求较高。此外,机构设置还需要确保受理和审核机构的职能、职权合一,职责明确,要综合考虑现实国情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影响以及机构设置的切实可操作性。

(一)新设权威、独立的专职机构方案

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当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专门负责公职人员财产申报问题。在地方设立与中央相对应的各级机构,受理、审查、公开申报的材料。”[1]

新设独立、权威的职能部门专司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但忽视了我国现有国情。李克强总理曾给新一届政府“约法三章”,即“本届政府内,一是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二是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三是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2]新增设政府部门则意味着行政编制、财政供养人数、行政经费等因公经费的攀升,与新一届政府所提出的“约法三章”逆向而行。

事实上,在我国的机构设置中,反贪局、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局、审计署等都或多或少涉及反腐败职能,如果新设职能机构,会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量分散,权责交叉不明的可能性。因为其既涉及对现行政治权力的再次分配,也涉及到对部门利益的重新调整,现实阻力很大,实施起来非常困难。加之这样的制度设计需要自上而下地新设相应的职能部门并形成系统,因而耗费周期长,作用发挥慢。

(二)纪检监察部门主管方案

有学者提议:“在县级以上直至中央行政监察机构中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财产申报专门受理机构”。[3]在我国,纪委是兼具反腐职能的党内专门监督机关,但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我国财产申报的受理审核机构,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在短时间内还难以解决。

就我国现行政治体制而言,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政府与两院的法律地位平等,监察部门的监察对象只限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将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受理审核机构就会产生政府是否有权监督两院和人大的问题。首先,政府对两院无监察权。纪检监察部门若作为受理审核机构会构成对司法权的制约,有违司法公正原则。其次,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在我国,人大的工作人员向政府的纪检监察机关申报财产则会产生人大向政府负责,人大接受政府监督的问题。各级纪委有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任务,但纪委的监督对象只能限于党组织和党员,对于非党员、无党派人士,纪委无权监督。这就造成了纪委作为受理审核机构时申报对象缺失的问题,而且纪委要同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这种体制容易导致纪委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再次,党组织对党员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对那些违反政纪国法的党政干部,根据情况分别由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4]而纪委在作为受理审核机构时,处罚手段、处罚权有限,很难形成强有力的威慑。

(三)检察院主管方案

由检察院主管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的方案设计即由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反贪局承担。反贪局是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机构。检察院系统是上下级领导关系,即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时,人民检察院的活动不受其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样的垂直领导关系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工作的领导和审核。[5]

然而,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受地方的制约较多。检察院的垂直领导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工作的受理审核,但需要明晰的是检察院的垂直领导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垂直。检察院的上下级间除业务联系外,所表现出的地方化倾向比较明显,地方掌控着检察院的财权、事权和人事权。体制性的束缚使得检察院很难受理并审核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也就是说,检察院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当然,在现行政治体制下,人大工作人员向检察院申报财产,是否构成了检察院对人大的监督?其法理依据也有待商榷。

再从反贪局的角度看,中央正式批准反贪局机构改革方案后,新成立的反贪局级别由原来的司局级提升到了副部级,但相对于中纪委和监察部而言,其机构级别并不高,这也造成了因反贪局权威性不足难查公务员财产申报中的一些大案、要案等问题。

目前,学者们提出的上述几种方案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建设应在汲取国外同类机构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做进一步的探讨。

三、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

建设的经验

(一)美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

美国建立了当今世界范围内较为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其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是典型的职能结合型。为了适应其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协调运作,相互独立、制约的政治架构,美国《政府道德法》对三大系统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分别做了规定。

在行政系统内,高级别行政官员的财产申报由政府道德署负责受理,其他政府官员则由设在本部门的专职道德官负责受理。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及其雇员须分别向所在议院的书记官或者秘书长递交财产申报资料;法官和司法雇员则由联邦法院专门设置的司法道德委员会来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查和管理。[6]美国联邦道德规范局作为独立的、专职型的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对于美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

韩国也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但不同于美国的是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是由不同机构完成的,属于受理审核职能分离型设计,以达到机构间彼此独立、相互监督的目的。这种分离型设计与其国家较小,公务员较少不无关系。韩国法律规定,申报义务人向各自所属的机构申报财产,而负责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审核工作的则是设立在立法、司法、行政系统内相应的各级公职者伦理委员会。公职者伦理委员会是专门负责对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事宜进行审核的合议制机构。国会、大法院、政府等各部门的公职者伦理委员会每年将公务员财产申报审查情况向国会报告。但值得注意的是,韩国中央政府的公职者伦理委员会的构成人员十分特别,正、副委员长及委员都必须由德高望重人士担任,且由总统亲自任命,对总统负责,以保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建设的启示

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设置各具特色,形式多样,但受理审核机构具有相对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却是各国廉政机构建设的基本共识。

⒈相对的独立性。机构的相对独立和不受外界的不当干扰是受理审核机构廉洁高效的保证。美国道德规范局、韩国公职者伦理委员会的制度设计都体现了机构独立的特点。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需要确保从组织机构隶属、人员聘用、经费开支到职权行使上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从而使得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有着明显的界限,不受利益攸关者制约,这样,才能提升审核的有效性,确保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不流于形式。

⒉高度的权威性。“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财产申报的受理审核机构,首先,其权威源自组成人员自身的廉洁奉公。韩国公职者伦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必须是法官、教育家、学者和市民推荐的人选,高素质的人员构成保证了其自身的廉洁奉公。作为审核人员可能会面临着诸多诱惑,而自身廉洁,高素质,恪守职业道德是其合法、有效、权威、服众的重要保证。其次,受理审核机构的权威性还来自于组织形式上的权威。各国的审核机构由法律赋予了其较大的执法权力,机构地位较高。审核机构作为调查者,其组织形式要高于被审核者。道德规范局、公职者伦理委员会都受命于总统,组织形式的高层次性保证了其审核的超脱性、有效性。再次,受理审核机构的权威还体现在职能专职化上。专职型机构设置不仅提高了其专业化水平,还提升了机构的权威性。

⒊与社会政治制度的相适应性。需要明确的是,美、韩两国实行的是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相互独立、彼此平等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在财产申报的制度设计上也就决定了三权间不可能存在某一种或两种权力向另一种权力进行申报的可能。三权间需要分别设立彼此相互独立的财产申报体系,以确保三权的相互独立和平等地位。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立法权处于主导地位,这种差异决定了在构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时不能照搬西方的制度设计,而必须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现有国情相适应。

四、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

建设方案设想

(一)方案的政治制度背景

一个国家机构的设置需要与其国情、社会政治制度相适应。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不同,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权,不受它们的制约和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相应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审核机构的设置需要建立在这一政治制度背景之下。

(二)现行的反腐败形势

我国具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较多,这种“九龙治水”模式致使我国反腐败力量分散、统筹乏力,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当前,各级纪委是我国打击腐败的主要机构之一,但以纪委为代表的打击腐败究其根本还是以“治标”为主,营造的是“不敢腐”的氛围,而打击腐败更要“治本”,要逐步构建起“不能腐、不想腐”的常态制度体系。在我国,纪委是党的内设机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委的机构职能定位决定了纪委不适合一直处于打击腐败的第一线,这就要求纪委要在整合现有反腐败力量,形成我国新的强有力的反腐败机构之后,将职能逐步回归到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定位上来,而将具体办案和查处犯罪职能交由改革后的反腐败机构来完成。

(三)方案的组成和实施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打击腐败的一把“利剑”,要交给合适的机构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结合我国政治体制和当前反腐败机构所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应当将我国现有的反腐败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现有监察部、反贪局以及纪委中具体涉及一线办案职能的各科室和国际合作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整合到一起,组合成立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专司反腐败事宜。在承担起原有各反腐败机构职责的基础上,承担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地方各级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比照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进行相应的反腐败机构整合。

在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可参考韩国的做法,构成人员一定要经过严格的制度筛选,既要有刚正不阿的品格,又要有廉洁奉公的政治素养;既要有查贪反腐的政治抱负,又要有相应的政治权威。中央层面的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的负责人可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兼任,以提高该机构的级别和权威性,对贪腐分子产生威慑作用。

在具体涉及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管理权限上,可借鉴我国党管干部下管一级的做法,以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操作的不当牵制。各级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可以只受理审核除本级党委常委成员以外的申报主体的财产申报,本级党委常委成员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申报财产。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受理审查属于申报主体范围内的国家各机构,部委领导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常委的财产申报工作。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财产申报工作面临的现实阻力;另一方面,可以减轻上级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的工作负担,提高审核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方案的优点

⒈高度的权威性。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各级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地位高,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我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负责公务员财产申报工作的法理依据是充分的,权威性是毋庸置疑的。此外,通过对反腐败资源的有效整合,还可以进一步提升人大在我国现实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权威性。

⒉相对的独立性。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人大及其常委员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但现实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受地方牵制明显,独立性往往会受到影响,因而应将本级党委常委成员排除在本级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财产申报受理审核范围之外,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财产申报的受理和审核不受干涉,保证其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⒊成本的经济性。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不适合再新增设部门专司公务员财产申报一事。将国家现有反腐败资源整合为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的做法避免了新增设行政编制问题,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经费开支,实现了现有资源效益的最大化。我国现有的反腐败力量从中央到地方已基本形成体系,整合现有力量组成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的做法意味着办公人员、场所、设备都无需新增,既最大化地利用了已有资源,也能够降低行政成本。

⒋运作的高效性。新成立的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是在整合已有反腐败力量、优化职能配置基础上构建起来的,既能够精简机构,也能够提高效益。其职权的交叉重叠性和受外部力量的干扰程度将大为降低,因其聚集了以往反腐败机构的职权,将使打击腐败的权力更加集中,打击腐败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其既能够确保该机构的工作人员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强化对下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导,也能够破除制约财产申报工作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既能够确保申报工作有强制力,又能够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作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和审核机构,其受理和审核职能是统一的,这也就明确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消除了以往受理和审核机构分散所造成的机构间相互推诿、职责不一的现象。

当然,也有学者质疑:“人大系统的上下级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业务指导与审核能力相对较弱,不利于工作的开展”。[7]这一顾虑有一定的道理的。笔者认为,在践行这一制度时,应在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这一系统内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以加强对公务员财产申报的领导与监督。当然这还有待于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论证。

目前,我国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要使公务员的财产申报晒得到“阳光”,充分发挥这部“阳光法案”的作用,财产申报受理审核部门的作用不容小视。基于各方面综合效益的比较考量,笔者认为,在整合现有反腐败资源的基础上建立起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公职人员廉洁委员会,负责公务员财产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的做法,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一种比较合理的选择。

参考文献

[1]聂赛,贺菲.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05):38-39.

[2]中新网.李克强记者会约法三章:三公经费只减不增[EB/OL].http://news.china.com/focus/2013lh/news,2013-03-17.

[3]曾家华,周昌盛.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问题探讨[J].学术论坛,2005,(05):94-97.

[4]杨光斌,李月军.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27.

[5]王英津.构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中的受理机构之选择[J].唐都学刊,2010,(01):35-38.

[6]秦舒莹.美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启示[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3,(02):22-25.

财务监察制度篇3

【论文摘要】本文在借鉴国际财政监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制及提高政府财政监督效率提出了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而财政监督体制还存在与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如财政监督立法滞后、财政监督方式不规范、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不协调、财政监督信息化程度低等,亟待探索解决之道。

一、国外财政监督的经验与启示

1.国外财政监督的基本做法。

(1)财政监督职责。首先,重视对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例如澳大利亚通过监督内部各部门的工作行为,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重视对财政收支的监督,例如法国财政部门设有财政监察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察总署和税务稽查等监督机构,对财政收支过程进行监督;再次,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国有企业的指导与监督;最后,重视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再监督。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时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保证社会监督机构执业的公正,如新加坡财政部成立了一个会计委员会,财政部长任主任,专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同时会计师协会的最高领导成员中必须有财政部委任的成员。

(2)财政监督机构设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根据其财政监督制度设立了不同的监督机构,并规定其监督职责。如实行立法监督模式的国家,通常由议会或国会行使最高财政监督职权;实行行政监督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将财政监督职权赋予财政部门或其内设机构;实行司法监督模式的国家,主要由审计法院或会计法院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主体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财政监督机构人员管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重视对财政监督机构人员的管理。例如在法国,财政部对财政监察人员的选拔条件非常严格,监察人员必须是在财政部工作一定年限的高级文官,并且由财政部长任命,每一年轮岗一次,如其严重失职,将交由审计法院处理。在澳大利亚,财政监督部门都设有一个信息技术监督部门,在任的工作人员必须既懂得财税专业知识,又熟悉计算机操作。

(4)财政监督方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财政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非常重视预算支出的事前、事中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议会或政府事前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事中监督是对政府、公共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其次,重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个案监督的有机结合。例如:法国财政部派驻的财政监察专员与公共会计的职责主要是对财政支出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设在财政部内的财政监察总署会随时按照财政部长指示对涉及国家财政收支的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2.国外财政监督的经验启示。

(1)立法完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十分注重财政监督的立法,坚持依法进行财政监督是发达国家的显著特点。例如:美国的财政监督有非常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程序;日本宪法对财政监督有专章专节的条文规定;德国也建立了相应的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对财政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工作任务,预算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使用,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都有法律规范和约束,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保证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重视财政监督权力的制衡。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财政监督方面非常重视财政监督权力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例如:在法国,议会对政府预决算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财政监察专员对部门和大区进行监督,公共会计对公共支出拨付进行监督,财政监察总署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税收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审计法院对政府预决算、公共会计、公共支出决策人、国有企业财务活动进行高层次的事后监督,都体现了财政监督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再如:在美国社会中无处不有相互制衡机制,联邦财政预算的制定和实施也不例外。对财政监督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实现相互制衡可以有效地防范、控制政府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制度风险。

(3)财政监督机构规格高,监督人员专业化程度高。为了保证财政监督的权威性与经济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而且财政监督机构的规格一般都比较高,或直接隶属于国会,或直接对总统负责,也有的独立于国会和政府,具有独立的监督行使权。例如:瑞典政府设置相对独立的审计办公室,审计对象、地点及范围都可自行确定。在法国,财政监察总督署隶属于财政部,对财政部长负责。在配备人员时,重视人员的专业水平与素养,严格管理。

(4)财政监督信息化程度高。财政监督过程中信息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还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除财政资金使用中的权力寻租现象。例如:美国建有全国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处理大部分的预算拨款业务和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业务。目前,美国联邦税收收入80%以上是通过计算机系统收上来的,50%左右的预算拨款是通过计算机支付的。美国还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财政监督信息共享系统,监督手段较为先进。美国1.15亿纳税人历年的纳税资料,都按税务登记号分类存入计算机系统,国内税务局负责税收检查的官员可以利用此系统有重点地进行审计检查。

二、我国财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1.完善财政监督体制的原则。

(1)将财政监督提高到立法层次。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属于行政范畴,没有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财政监督存在一些执法空白,且其独立性具有不足之处,还具有很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经常出现对违反财经秩序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或是处罚不力的现象。只有将财政监督提高到立法层次,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会强化政府对自身行为的监督意识与责任,加强政府的监督力度。

(2)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重。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主要通过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及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来实现。内部监督是一种预防机制和自我约束的内部控制机制,是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水平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同时财政监督人员应遵循财政法规、政策,为外部监督提供良好的条件。但仅有内部监督是不够的,财政外部监督更为客观,更能满足有关各方的需要,更能体现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外部监督也能促进内部监督的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效结合可以从不同层次对财政分配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3)财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要想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就应该将财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对经济活动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通过财政事前监督,可以抑制和防范在计划、决策等工作中将会发生的错误;通过财政事中监督,可以对存在于监督客体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与修正;通过财政事后监督,不仅可以有效地制约监督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还能通过对监督客体经济活动结果的分析与研究,为规范财政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合理建议。

(4)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协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以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为主体的经济监督体系。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都负有政府经济监督的职责,这三者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各有侧重。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经济监督部门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促进,以提高财政监督的整体效率。

2.完善财政监督体制的具体措施。

(1)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保证财政监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鉴于目前我国财政监督立法层次不高、缺乏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将财政监督机构各自的地位、职责、范围以及监督的具体程序等固定下来,将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这是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的根本保障。

(2)明确各监督主体职责。各监督机构应该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自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审批财政预决算,并对预算的编制环节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主要对财政收支过程进行事前与事中监督控制;税务部门主要是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法规,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主要是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3)健全社会监督网络,提高外部监督效率。具体包括:①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公众和媒体的力量加强财政透明度建设。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宣传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开预算的编制、制定、实施过程,在方便社会公众了解财政制度与政策的同时,提高社会公众对财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意识。②聘请专业人士,加强财政监督审查力度。目前,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着专业力量薄弱的问题,而这种情况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如今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士参与到预算监督的前期工作中,提高财政监督的水平。③发展公民组织参与财政监督,建立多层次财政监督网,一方面可以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与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组织具有独立性特征,可以对政府预算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批评意见和完善的措施,从而可以提高预算的实施绩效。

(4)加强财政监督的信息化建设。高度的信息化可以降低财政监督的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计算机是信息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工具,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研究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子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财政监督的水平。要在政府部门建立全国计算机联网,实现部门内部及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纳税人、财政资金拨付与使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财政资金的收缴、拨付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美玲,王化敏.试论公共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财会月刊(理论),2006;7

2.王顺安.美国的财政监督及经验借鉴.甘肃科学纵横,2005;1

财务监察制度篇4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问题

1、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严守中央和省、市各项禁止性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涉及干部纪律作风问题的典型案件,并将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效机制建设。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和2013年以来中央连续的15项禁止性规定。继续严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做到只减不增。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因公出国经费等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3、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庸懒浮散等突出问题,对服务不好、效率低下、制度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的科室、人员实施问责,切实做到“马上就办,办就办好”。

4、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做好评议员信息库的建设与更新,加强纠风网站的动态管理。组织民评代表多方调研,认真查找不足之处和存在问题,研究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财政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水平。

二、加强财政惩防体系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5、制定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意见。认真落实《市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及省委<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我市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有重点、分步骤做好财政部门承担的牵头工作和配合工作。

6、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实行税费归口,强化综合预算,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做到“一个笼子”管收入,“一个盘子”管预算,“一个口子”管支出。进一步扩大预算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健全公开手段,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目标,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推进公务卡结算工作,抓好2-3个试点。健全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审核流程,纳入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7、抓好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回头看”。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要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要建立制度管用、可操作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合理、安全。

8、深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宗旨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警示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政法规教育,使党员干部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落实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财政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健全案件剖析制度,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认真落实各项制度

9、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党员干部“”、思想观念、服务群众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为民务实清廉要求落到实处。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增强反腐倡廉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欲望关进道德的笼子,做到干部清正、机关清廉、政治清明。

10、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和改进对各级财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财政内部审计,按照依法行政综合监察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审计范围,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能。高度重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审计,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群众对财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找准问题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抓好整改措施落实,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配合和支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

11、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强化部门预算监督,继续选择部分市直部门进行预算监督检查。围绕强化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强化会计监督工作,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加大对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四、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12、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全市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认真学习领会落实惩防体系规划、深化党的作风建设、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三项主要任务部署,认真学习领会“两个为主”的规定和“两种责任”的界定,认真学习领会“四转一强”的要求。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案件查办和执纪监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严守各项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形象。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财务监察制度篇5

企业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都是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稽查的重要手段,对提升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审计监督工作由企业外部的审计组织开展实施,是一种明显的外部财务监管方式。而财务监管工作则是由企业内部组织或者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实施,财务监管工作内容以财务收支为主要监督对象,是在财务核算过程中由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实施的内部监管。

1.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之间的联系

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是对同一经济业务过程进行控制的不同阶段,两者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衡量企业经济行为和活动的合法性。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都是以企业的会计资料为基础,会计信息是监督的重要依据,其监督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企业能够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企业根本目的的顺利实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都会涉及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两者开展的重要前提就是需要预先制定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有可靠真实的财务信息,以便对企业的资金营运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跟踪调查,保证资金运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通过财务过程的监督和控制,进而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之间的区别

审计监督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测试和监督,了解内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为企业改进内控工作和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供基础。财务监管则是企业的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准则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管,合理编制企业的预算,合理配置资金,保证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整,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其次,审计监督是为了确保经营者或者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而产生的,审计监督主要是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审计监督具有外部性和独立性。财务监管是企业为了适应企业内部核算工作的需要产生的,财务监管主要是对企业的资金运用过程进行监督,财务监管具有内部性和依赖性。再者,审计监督体系主要由规划、实施和管理等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实施方法主要有资料检查法、实物检查法、审计抽样法和审计调查法等等;而财务监管体系主要由财务核算、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等主要部分组成,其审查办法主要由账户设置、账簿登记、财产清查和会计报表等审查办法。

二、审计监督和财务监察工作实施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审计监督和财务监察工作都需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审查基础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监督人员的行动准则。在开展审计监督和财务监察工作时,要以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制度为准绳,实行依法监督,提高监督活动的合法性。

2.客观性原则

在开展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工作时要基于客观和公正的财务信息,要科学地排除种种不良因素的干扰,应该依据事实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认真分析,可以采取科学的计量分析方法对信息进行定量分析,为定性分析提供基础,进而对企业财务活动做出客观的评价。

3.持续性原则

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工作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应该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对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系统和长期的监察,将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贯穿于财务活动的始终,保证资金运作的合法性,解决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制度漏洞问题。持续性原则要求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工作要对财务信息进行跟踪记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开展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管工作的措施

1.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好机构设置工作

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工作的开展基础之一就是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结构对监督工作的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可以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将审计机构作为企业的常设机构,并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来做好定员编制工作,要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企业要合理划分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可以通过组织结构的分工解决审计环节的设置问题,可以让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制约,保证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之间的结合,提高监督工作的体系化和系统化。

2.要不断完善监督制度,提高监督工作的规范性

完善的检查制度是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的重要基础条件,制度建设为日常工作开展提供指导和方向。企业要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完善财务制度的同时要推行审计部门独立核算制度,提高审计部门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权威形象,并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控制。其次,企业要重视审计预算工作的作用,要做好预算编制工作,为事前监督提供条件。预算编制工作要保证科学性和可行性,要以经费支出为审查重点,抓好事中监督工作,对企业经费支出项目进行科学监察。再者,要提高监督工作的规范性,要提高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保证审计监督和财务监察发挥出真正的效果。

财务监察制度篇6

一、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坚决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违背构建和谐*和经济发展要求的行为。着重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构建和谐*,全力打造海南西部现代化滨海工业城市的总体思路,对建设生态市、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坚决纠正盲目投资、损耗资源、破坏环境、低水平重复建设、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指标等行为。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建设局配合)

(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端正执政理念,廉洁从政。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把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按照同志倡导的八个方面的优良作风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和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问题。

(市委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党校配合)

(三)坚决治理奢侈浪费之风,倡导勤俭节约和规范廉洁从政行为

1.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兴建楼堂馆所,经批准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配合)

2.严格执行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改进会风、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

(市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市监察局配合)

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坚决禁止公款大吃大喝、赊账吃喝等问题。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市财政局配合)

4.严格禁止用公款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标准(规定排气量2.0以下)、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集资建房和超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严肃查处借换届之机违规购置小汽车、豪华装修办公室等行为。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办配合)

(四)加强对机关纪律作风整顿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作为检查、考核、考察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关纪律作风整顿工作的通知》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市直机关工委配合)

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筑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

(五)深入开展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不断夯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文选》特别是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论述和同志在历次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法纪学习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加强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教育,促使党员严格遵守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廉政培训,增强廉洁从政意识。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加强反腐倡廉的宣传。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廉洁意识。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委党校、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配合)

(六)督促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将领导干部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严肃纠正和查处违反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行为。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配合)

2.坚决清理和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突出问题。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自己亲属招工雇工的,参与或以变相等形式收钱敛财的,利用职权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插手工程项目建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配合)

3.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充分发挥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强化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配合)

4.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督促领导干部严格执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和对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申报登记等有关规定,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对领导干部的亲属搞特殊照顾,为领导干部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工商局配合)

5.继续加强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省委和市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紧紧围绕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在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及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行为。对换届中和换届后反映拟提拔干部和选人用人中违规违纪的问题,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必须严肃处理。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配合)

6.认真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严肃查处工资改革前后滥发钱物的行为。坚决执行中央纪委等6部委《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认真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严肃查处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问题、在工资制度改革前后以各种名义滥发钱物的行为。

(市财政局牵头,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配合)

7.深入治理党员和干部参与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关于坚决遏制和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参与的通知》精神,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的问题。加强对出国(境)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效防止其涉足场所。对监管不力导致分管范围内出现严重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市公安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外事侨务办配合)

三、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坚决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收费政策,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乱收费问题。巩固从源头上治理高考移民的成果,加强对高考报名、考试等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市教育局牵头,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配合)

(八)继续整顿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非法行医和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行为。

(市卫生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纠风办、*工商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九)认真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医药、医疗器械采购管理的监督,制定和完善有关措施,规范采购行为。严肃查处收受回扣和开单提成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乱加价、乱收费及收受红包等问题。进一步扩大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市卫生局牵头,市纠风办、*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配合)

(十)认真清理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检查和评比活动,切实解决过多过滥等问题。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专项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际成效。结合清理情况,制定完善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章制度。

(市监察局牵头,市纠风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办、市法制办配合)

(十一)加强行风建设,积极开展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以高效廉洁为重点,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充分发挥投资环境投诉服务中心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市纠风办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办配合)

(十二)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

1.加强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完善效能监察措施,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制,落实行政问责制。

(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配合)

2.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坚决防止和纠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以任何名义到农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开发,严格限制企业、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确保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拥有足量的土地资源。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及其亲属到农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理,研究提出处理办法。

(市农业局牵头,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配合)

3.加强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促进耕地保护制度和被征地农民补偿规定的落实,坚决纠正土地征收征用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政府办、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监察局配合)

4.严格执行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和规定,强化城镇房屋拆迁的规范化管理,严肃查处滥用强制手段、不依法办事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市建设局牵头,市政府办、市监察局配合)

(十三)严肃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整治企业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认真调查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加强河流水污染防治和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严肃处理因、疏于监管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国资办、市水务局、市林业局配合)

(十四)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审批,强化对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责任事故追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配合)

(十五)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及省和市的《具体措施》。健全乡镇干部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站所管理制度,强化村级组织民主监督,逐步推行村级干部勤廉双述制度。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民政局配合)

2.巩固好我市乡镇纪检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基层特点,学习和借鉴省内外与兄弟市县的改革成功经验,不断在改革创新中强化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体制机制。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配合)

3.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积极推行村级财务委托服务制,推广村财乡管的成功经验。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工作,并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监察局配合)

4.高度重视和切实改进工作。坚持领导干部轮流接访制度,坚持开展集体接访活动,改变接访方式,变上访为下访,不断拓宽渠道。加快推进信息处理的推广应用,有效整合资源,建立解决问题协调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深入基层的工作制度,主动深入群众了解问题,解决矛盾纠纷和。坚决纠正少数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办事不公和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严肃查处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市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民政局配合)

四、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十六)有着重点地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安全文明办案,提高办案水平。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和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厉查办、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与核销贷款、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在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污染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办、市建设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局配合)

(十七)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对各部门、各行业自查自纠的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认真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

(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五、深化改革创新,稳步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十八)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提拔干部征求纪委意见和任前谈话制度,认真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防止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具体制度措施。规范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考察预告、辞职等制度。加大干部轮岗、异地交流任职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审计局配合)

(十九)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审判和检务公开制度,认真执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司法机关依法接受外部监督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积极预防和严肃查处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

(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配合)

(二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严格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市政府办牵头,市法制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监察局配合)

(二十一)积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部门预算和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逐步把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克扣专项资金问题。严格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认真落实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小金库问题。认真总结乡财市管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全面推行镇(乡)财市管制度。

(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市监察局配合)

(二十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决策和资金安排、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政府投资咨询、评估、论证及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和跟踪审计制度,实行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真正使政府投资决策和资金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配合)

(二十三)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重点工程项目廉政谈话制度。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强化对重大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完善建筑市场监控体系和信用体系。

(市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市纪委、市监察局配合)

(二十四)强化土地(海域)使用权出让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坚决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二十五)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制度,严格实行管采分离,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效率。加强对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采购预算编制和追加采购预算的监管。

(市财政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配合)

六、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二十六)认真贯彻执行党内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上级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等工作的落实。

(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市委组织部配合)

(二十七)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重点抓好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认真总结和探索提高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监督效果的方式和方法,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

(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委办、市委组织部配合)

(二十八)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加强对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反映等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工作。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办、市纪委配合)

(二十九)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发挥群众和派、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促进惩恶扬善、祛邪扶正舆论氛围的形成。进一步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和措施,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深入推进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十)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薪酬管理、职务消费、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工资、津贴补贴和职务消费行为。进一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深化和规范厂务公开,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积极开展效能监察,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及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的监督,严肃查处暗箱操作,低价出让国有、集体资产的行为。

(市国资办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总工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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